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訴,9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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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泓昇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國偉


被 告 楊姍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泓昇環保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黃國偉、被告楊姍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6月21日簽發保證書一紙,擔保被告泓昇環保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仟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泓昇環保有限公司於109年起向原告借款850萬元,其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附表一所載。

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借款日期為109年3月25日;

原借款金額為70萬元)、編號3之借款(借款日109年3月25日,原借款金額280萬元)是共用350萬元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附表一編號2借款(借款日期109年7月28日;

原借款金額75萬元)、編號3借款(借款日期109年7月28日,原借款金額425萬元)係共用500萬元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因被告泓昇環保有限公司於110年11月19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故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2款主張借款全部視為到期,被告等迄今仍未清償,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36,10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授信約定書3份(本院卷第27頁至第48頁);

展期約定書(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保證書(本院卷第23頁至第26頁)等各1份,原告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本院卷第49頁)、利率明細資料查詢(本院卷第51頁)、組合查詢徵信報告(本院卷第53頁至第60頁)、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本院卷第61頁至第66頁)、被告泓昇環保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第67頁至第70頁)、戶籍謄本(本院卷第71頁)、彰化銀行貸放資料查詢(本院卷第93頁至第99頁)、彰化銀行往來明細查詢(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40頁)等在卷可參,核與其所述相符。

被告泓昇環保有限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被告泓昇環保有限公司雖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而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視同自認,惟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上,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日期 原借款金額(新臺幣) 約定清償日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付訖日 應計利息 違約金 1 109年3月25日 70萬元 112年3月25日 369,446元 110年8月24日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計算。
自11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付;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部分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付。
2 109年7月28日 75萬元 113年1月28日 541,670元 110年10月27日 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
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按年息0.15%計算;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5月28日止,按年息0.28%計算;
自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
3 109年3月25日 280萬元 112年3月25日 1,555,552元 110年7月24日 自110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計算。
自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付;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部分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付。
4 109年7月28 425萬元 113年1月28日 3,069,440元 110年10月27日 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
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按年息0.15%計算;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5月28日止,按年息0.28%計算;
自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
合計 850萬元 5,536,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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