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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叔平
被 告 林玉陽(即卡帕多奇亞餐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7,46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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