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訴更一,7,20240219,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奕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坤煌
吳文惠
相 對 人 葉清在 (共有人葉寬裕之承受訴訟人)

被 繼承人 葉寬裕(110.3.1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葉清在為被告葉寬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葉寬裕於民國110年3月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葉清在繼承上開二筆土地應有部分3240分之99、16200分之426,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及附件暨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05至244頁、本院卷五第78、106頁),自應由葉清在為被告葉寬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