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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朝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岳平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5,45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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