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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林鴻儒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被 告 吳志雄(即被告吳賴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吳宗祥(即被告吳賴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吳宗憲(即被告吳賴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吳雯萱(即被告吳賴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錦燦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志雄、吳宗祥、吳宗憲、吳雯萱為吳賴碧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賴碧霞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其配偶吳志雄,及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吳宗祥、吳宗憲、吳雯萱(下與吳志雄合稱吳志雄等4人),有吳賴碧霞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吳志雄等4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附於限閱卷內),均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佐。
茲因原告與吳志雄等4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吳志雄等4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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