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王玉霞
黃淑瓊
黃淑絹
黃士銘
黃俊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官俊良
官珊如
官妱蓉
官佩蓉
官俊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329,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4,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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