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國立嘉義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翰謙
代 理 人 鄭長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96年11月9日 11,180元 FA0000000 國立嘉義大學 2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90年9月24日 600元 FA0000000 國立嘉義大學 3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90年9月24日 600元 FA0000000 國立嘉義大學 4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90年9月24日 600元 FA0000000 國立嘉義大學 5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90年9月24日 600元 FA0000000 國立嘉義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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