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除,6,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相對人為最後執票人,不慎遺失,為票據權利人,該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岳埜營造有限公司 110年6月15日 1萬4,700元 UA0000000號 付款人: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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