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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聰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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