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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相 對 人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相 對 人 王盟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即原法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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