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伯延
代 理 人 陳重安
相 對 人 蔡國清
蔡余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聲請假扣押相對人財產,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
現因雙方就損害賠償事件已達成和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2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且雙方已達成和解,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及和解筆錄影本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