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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 原告 周秉宏
再審 被告 吳順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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