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勞小,13,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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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謙佑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773元之薪資扣押款,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77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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