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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8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中華
送達處所:嘉義市○區○○路000號 (嘉義郵局人力資源室)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廖福正律師
吳志崑
相對人即
原 告 沈明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被告聲請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訴之聲明雖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5,868元,然其實際上之請求包括補繳勞工退休金差額(參起訴狀第6頁、第8頁),故本件實應適用簡易程序。
姑不論原告是否更正其聲明,鑒於本案涉及薪資、勞工退休金差額計算等事宜,案情繁雜,鈞院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
另查,被告為國營事業,須受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管,並非如同一般民間企業得自行決定薪資制度。
且被告實施之薪資制度已逾數十年,原告亦自承係看到相關新聞報導(參原證1號、原證12號)始提起本案訴訟,故本案訴訟標的金額雖未滿2萬元,然所涉議題及後續造成之影響甚廣,懇請鈞院鑒察,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以利充分審理。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至3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給付工資之金額僅15,868元,未逾10萬元,原本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惟查,原告請求事由實際上涉及之內容包括請求補繳勞工退休金差額,故本件實應適用簡易程序。
本案涉及薪資、勞工退休金差額計算,並牽涉法律適用之爭議等事項,案情並非單純。
而且,被告乃為國營事業,所實施之薪資制度已逾數十年,原告係看到相關新聞報導而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訴訟標的金額雖未滿2萬元,然所涉議題及後續造成之影響甚廣,案情繁雜,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依上揭說明,本件應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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