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蔡曜亦
被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劉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