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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許竣傑
被 告 大同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吳柏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間前開訴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行勞動調解程序。
次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41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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