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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劉坤泉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依原告起訴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7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惟因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3元(計算式:5,950元×1/3=1,983元,元以下4捨5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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