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勞補,29,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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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優順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
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參照)。
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優順保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扣押款新台幣(下同)57萬元,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優順保實業有限公司及甲○○○應連帶給付賠償原告57萬元,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互有選擇關係,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57萬元。
又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著有規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及損害賠償事件,依前開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為57萬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之結果,本件原告請求之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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