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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沈柏仲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簡良憲
被 告 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 告 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社
被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訴訟代理人 鄒格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沈柏仲應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簡良憲應陳報現在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學歷、職業等資料;
並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民國111年度及112年度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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