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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賴添裕
蔡政叡
吳雨衡
顏昱宜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以陳報狀另提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狀(註:應附具繕本二份),載明欲聲請選任何人為被告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再由本院將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狀送分案室另分「聲」字的案號(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並由本院另將聲請狀繕本送達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原來的董事賴薏華之繼承人彭滙珊、彭滙雯二人。
二、陳報被告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最新現任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住居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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