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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彭滙珊
彭滙雯
相 對 人 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裁定解散事件為公司事件之商事非訟事件,屬於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自應依上開規定徵收聲請費。
又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6,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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