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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馳元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馳元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馳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滯欠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合計新臺幣398,159元未繳。
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洪禾明於111年8月20日死亡,洪君無配偶,各順位繼承人中,第一順位許瑜恩、第二順位洪國彬、洪楊清霞、第三順位洪梨焦、洪大喬、楊調紳、洪調彰、第四順位洪樹門、洪林氏、楊定寶、楊洪愛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第一順位洪慈靜、洪志平、洪子晴、許庭瑋、洪詠盛、第三順位張洪梨貞、洪偉峻、洪嘉彗均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公告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11年11月10日嘉院傑家澈111年度繼字第1531號及111年12月1日嘉院傑家激111年度繼字第1728號公告)。
相對人經經濟部112年8月10日經授中字第11235012540號函廢止登記,唯一股東洪禾明已死亡,無董事或股東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依本院112年8月18日嘉院望民112憲228字第1129007694號函復無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案件,致相對人11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及11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等送達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狀請裁定如聲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洪禾明於111年8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抛棄繼承,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1235012540號函文、相對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洪禾明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111年度繼字第1531、1728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文、本院函覆相對人無聲報就任清算人案件函文等影本附卷可稽。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
又聲請人提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按。
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
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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