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7,20231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強頂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曾邑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瑞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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