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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穗光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廖文進於111年4月28日死亡,各順位繼承人中,第三順位廖文盛、廖文茂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第一順位蘇秀美、廖恩淑、廖恩慧、莊毓飛、莊庭睿、第二順廖李查某、第三順位廖秋至、廖思安均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公告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11年6月30日嘉院傑家澈111年度繼字第825號、111年6月30日嘉院傑家澈111年度繼字第860號及111年6月30日嘉院傑家澈111年度繼字第861號公告)。
相對人經經濟部112年4月11日經授中字第11235005440號函廢止登記,唯一股東廖文進已死亡,無董事或股東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依本院112年11月3日嘉院弘民112憲300字第1129010436號函復無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案件,致相對人11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滯報通知書及110年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等程序無法進行,影響稅捐之核課及徵起,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狀請裁定如聲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廖文進於111年4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抛棄繼承,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之相對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變更表、相對人公司章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個人除戶查詢清單、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個人戶籍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本院111年度繼字第825、860、861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文、本院函覆相對人無聲報就任清算人案件函文等影本附卷可稽。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
又聲請人提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按。
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
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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