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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郭蓓儒即郭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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