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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債 權 人 林鴻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蘇俔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蘇俔瑋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業已經廢止,又依債權人聲請狀記載及其所提出之匯款資料,尚無法形式判斷本件借款契約之借款人為何人?及何人為普通保證人?故有補正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料及請求原因之釋明等資料。
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債權人雖於113年1月5日提出補正書狀,惟僅提出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影本,本院仍無從自債權人所提出之資料判斷債權人與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蘇俔瑋間之法律關係,故債權人顯未盡請求原因釋明責任。
是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料、本件借款契約之釋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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