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促,10813,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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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債 權 人 黃水發
債 務 人 竣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佳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票號:FA0000000號)1紙,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3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惟依本件支票退票理由單記載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12年12月20日,且依支票之形式外觀上審查,票據上均無任何關於利率約定之記載,是本院於113年1月5日通知債權人明確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期及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6%,債權人於113年1月9日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提出補正資料。

依前揭說明及規定,本件利息僅得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即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另債權人未能提出約定利息利率之釋明資料,請求之利息利率僅得依法定利率年息6%計算,故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6%之利息部分,於法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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