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促,1510,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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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代 理 人 江文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黎景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登記地設於高雄市楠梓區,債務人黎景翔住居於金門縣烈嶼鄉,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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