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促,2186,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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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尚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支付命令撤銷。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翁尚賢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翁尚賢住於臺南市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另本院於112年3月20日所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支付命令應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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