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促,6644,2023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春福


債 務 人 高龔來即高振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淑馨即高振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培華即高振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虹汝即高振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偉傑即高振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東昇兼高振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高龔來、高淑馨、高培華、劉虹汝、高偉傑、高東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振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東昇、高德勝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按年息4.965%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12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止,按年息5.0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3月9日止,按年息5.601%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3月10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按年息5.7376%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6月10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按年息5.877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4116%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高龔來、高淑馨、高培華、劉虹汝、高偉傑、高東昇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振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東昇、高德勝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