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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3月1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工作暨個人經濟因素,忙於工作以致於無法與股東及債權人等做進一步討論,因而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然因清算程序涉及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本件業自109年展延至今,聲請人既有擔任清算人之意願,應盡量排除個人因素以積極進行清算程序,方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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