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拍,106,2023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游文添


相 對 人 黃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月2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新三角 263 3,805.93 全部 重測前:三角段45-1地號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