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拍,142,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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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黃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於111年10月20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500,000元,到期日期為112年10月24日。

詎聲請人到期後經向相對人提示付款,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另本院於112年12月11日及同年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同興 1726 4,918.00 98360分之575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七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562 嘉義市○○路000號七樓4 嘉義市○○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十層 104.10 104.10 陽台 12.80 平方公尺 1.同興段594建號、554.7平方公尺、29116分之1169 2.同興段600建號、580.92平方公尺、17545分之117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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