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拍,146,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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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陳慶樂


相 對 人 廖黃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翁浤文於民國97年6月2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97年12月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翁浤文上開債務之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

另債務人翁浤文並於97年6月6日簽立款項借用證1份作為抵押債權之證明。

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款項借用證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車店 車店 1024 659.00 10000分之506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三 層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2803 嘉義市○○○街00號3樓之1 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七層 127.84 127.84 陽台 13.4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車店段車店小段2818建號、3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6;車店段車店小段2819建號、55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5。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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