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拍,84,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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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相 對 人 莊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5月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分別於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31日及111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2,30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111年8月11日、111年8月31日、112年2月24日。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仍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2年8月10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84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福南 320-1 95.27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84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ㄧ 二 三 電 積 備考 材料及 梯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樓 梯 間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557 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56.70 56.70 56.70 14.08 184.18 二層陽台、三層陽台 5.64、5.64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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