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拍,87,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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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裕信
相 對 人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9年6月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分別於109年6月5日、109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9,85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111年9月18日及111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5,488,5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另本院於112年8月14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布袋鎮 新生 107-48 103.6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騎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樓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356 嘉義縣○○鎮○○街000號 嘉義縣○○鎮○○段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40.12 51.20 37.01 12.00 140.33 陽台、平台、電梯樓梯間 13.84、12.00、15.00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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