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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施垣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昌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9日向本院聲請拍賣相對人李昌弘所有如附表所載之不動產,惟相對人李昌弘已於111年2月9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是李昌弘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9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新三角 332 1,012.50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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