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振祥
受監護人 李陳兩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陳兩難雖設籍在嘉義縣義竹鄉,然其長期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此有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60號移轉管轄民事裁定理由可據,李陳兩難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案,是李陳兩難之住居所地在新北市。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