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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關 係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政聰另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64號民事裁定選任吳宏輝律師為被繼承人黃政聰之遺產管理人,應予解任。
選任張育瑋律師(地址:嘉義市○○街000號6樓之2)為被繼承人黃政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2月2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里○○0號之9)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政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政聰之債權人,因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民事執行處命聲請人代辦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註記,經電詢律師事務所表示吳宏輝律師已往生,故請鈞院准予解任吳宏輝律師,並另選任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6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及吳宏輝律師之除戶謄本,認遺產管理人主張屬實,茲為使本件被繼承人黃政聰所留遺產之處置繼續順利進行,故解任吳宏輝律師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另依本院代為徵詢之結果,選任張育瑋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續為行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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