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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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