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婚,159,202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59號離婚等事件,僅就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