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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及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2 月7 日本院112 年度婚字第52號、112 年度家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而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及返還代墊款事件,就第一審判決除請求離婚及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外之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及提出上訴理由。
經查,關於返還代墊款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8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為此命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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