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婚,80,2024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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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萬4,4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表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未合,核其上訴利益如下:㈠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乙類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㈡關於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同法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事件,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上訴利益為4030萬元,依同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萬9,960元。

三、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5萬4,460元(4500+54萬9960=55萬446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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