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婚,84,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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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乙○○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8日112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32,794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112年度婚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含扶養費之給付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均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3,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以上合計應徵費用為32,794元。

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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