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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何炎清
上列兩造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何明堂業已為聲請人對本件聲請人何炎清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輔宣字第43號事件審理中,足見聲請人是否具備訴訟能力,顯有疑義;
請聲請人釋明其是否具備訴訟能力,倘尚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已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項,於7日內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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