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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忠正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74元(計算式:(30萬+13,360+11)÷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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