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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葉林秋燕
林秋津
林秋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林居清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05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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