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家繼訴,26,202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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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宏志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複代理人 魏芳怡律師

被 告 陳儀群
陳柍臻
陳佳圻
陳寶如
陳淑芬
陳秋瑾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77,613元【計算式:20,686,586元(遺產總額)×1/14(特留分)=1,477,613元(註:遺產總額依原告112年11月28日所提民事調查證據暨準備四狀更新附表一所載之遺產價值,其中編號01、03土地之價值按照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計算,原告主張之特留分為14分之1)】,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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