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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吳榮章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吳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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