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嘉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
-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一)本件被繼承人王嘉雄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 (二)並聲明:1、兩造就被繼承人王嘉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76
- 二、被告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 (一)被告王薇智:同意原告主張。
- (二)被告王林魏:同意如附表一編號77至81所示遺產由被告王堯
- (三)被告王堯民:如附表一編號1至73所示遺產應變價拍賣後,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
-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嘉雄於112年6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
- (三)再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嘉雄並無以遺囑限定前開遺產不得分
- 四、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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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
原 告 王薇淑
被 告 王薇智
王林魏
王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嘉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本件被繼承人王嘉雄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均為合法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兩造未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另訂有契約或該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因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二)並聲明:1、兩造就被繼承人王嘉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76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如附表一編號77至81所示遺產由被告王堯民單獨繼承。
2、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一)被告王薇智:同意原告主張。
(二)被告王林魏:同意如附表一編號77至81所示遺產由被告王堯民單獨取得。
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王堯民:如附表一編號1至73所示遺產應變價拍賣後,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另被繼承人生前曾口述遺贈將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遺產給訴外人王崇恩,編號75、76所示遺產則由被告王堯民繼承。
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
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其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一共有人之請求,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是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嘉雄之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既就上開遺產迄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即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嘉雄於112年6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其繼承人,其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2月5日嘉市財房字第1137502421號函後附如附表一編號75、76所示建物之113年度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等件為證(分別見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323號卷第15至41頁及本院卷一第111至261、265至374頁),並為兩造到庭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王嘉雄之遺產,即係以原告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表示終止前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從而,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現有應繼分比例,應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再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嘉雄並無以遺囑限定前開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核屬有據,依法自應准許。
又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審酌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各共有人間之經濟利益及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為適當分配,並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綜合判斷。
查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一編號1至76所示不動產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權利範圍等情,併考量原告所提如附表一編號1至76所示遺產之分割方案,均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符合遺產之利用與共有人之全體利益;
而如附表一編號77至81所示存款,兩造均同意由被告王堯民單獨繼承(見本院卷二第8頁),故本院審酌前述各情,並權衡兩造利益,及參考雙方應繼分比例等情形,原告訴請將被繼承人王嘉雄所遺之遺產,按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至被告王堯民辯稱被繼承人於生前曾口述將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土地給訴外人王崇恩繼承,及將編號75、76所示房屋給被告王堯民繼承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其上開所辯,尚難認有據,併予敘明。
四、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而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且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勝訴之原告亦為訴訟費用之負擔,兩造分擔比例則按實際取得遺產多寡之利害關係差異定之,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嘉雄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國稅局核定之價額或金額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地號(面積: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全部) 2,740,500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面積 :1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243,000元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面積: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4,896元 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 00地號(面積: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7,904元 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6,536元 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8,816元 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4,560元 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3,984元 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1,400元 1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9,456元 1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536元 1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9,728元 1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8,816元 1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6,688元 1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2,160元 1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7,904元 1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4,288元 1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6,080元 1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0,488元 2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9,912元 2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9,120元 2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22,192元 2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5,352元 2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8,968元 2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7,024元 2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2,312元 2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4,864元 2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9,272元 2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5,808元 3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8,512元 3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5,168元 3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2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33,136元 3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640元 3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9,576元 3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27,512元 3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6,264元 3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2,160元 3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688元 3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2,768元 40 土地 地嘉義市○○段0000○000號(面積: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232元 4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4,744元 4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1,096元 4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2,736元 4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640元 4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384元 4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23,712元 4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9,576元 4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216元 4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5,624元 5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4,712元 5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26,752元 5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6,568元 5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336元 5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4,256元 5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4,136元 5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032元 5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31,008元 5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488元 5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9,272元 6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976元 6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9,272元 6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9,880元 6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336元 6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4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9,008元 6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33,769元 6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9,697元 6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8,540元 6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160元 6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3,733元 7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6,799元 7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5,977元 7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31,844元 7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0 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303,666元 74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 :8,7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 274,187元 75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號,總面積:140 .5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6.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76,600元 76 建物 嘉義市○○○段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號,總面積:48.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11,000元 77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 15元及其孳息 由被告王堯民單獨取得。
78 存款 嘉義北社郵局(局號 :0000000,帳號:0000000) 832元及其孳息 79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 83元及其孳息 80 存款 嘉義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21元及其孳息 81 存款 嘉義市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00) 186元及其孳息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王薇淑 1/4 2 王薇智 1/4 3 王堯民 1/4 4 王林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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